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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29 11:03 字号:【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版本)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7〕1号)的有关要求,我市拟对轻型汽车提前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此,我委草拟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13日,期间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委,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1.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编制说明
联系人:申先生
电子邮箱:szhbbz@szhec.gov.cn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
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7]1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Ⅵ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Ⅵ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符合6b限值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的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三、2018年7月1日起,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
四、2019年1月1日起,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汽油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
五、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起,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六、达到国Ⅵ标准的轻型汽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月**日
关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的反馈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19 15:13 字号:【大 中 小】
2018年3月29日至4月13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通过深圳市人居环境网民意征集门户网站对《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最终采纳市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和建议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公布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网站,市民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此次共收到57份反馈意见。
二、采纳情况
收到的57份反馈意见对《通告》提出了建议。根据我委对反馈意见的归集整理,意见及建议主要包括:一是建议RDE、PN等技术指标按照轻型汽车国Ⅵ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深圳不提前实施;二是建议保证供应国Ⅵ油的情况下实施《通告》内容;三是建议延后轻型汽车执行国Ⅵ标准及Ⅰ型试验应符合6b限值要求的时间;四是建议对转入深圳的轻型汽车继续执行国Ⅴ标准。现将市民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1.《通告》对RDE、PN等技术指标将严格遵照国家国Ⅵ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统一执行,不增设其它要求,亦不另设提前执行时间,因此采纳该部分意见;
2.根据我市《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要求,由市经贸信息委及发改委牵头保障我市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I车用燃油,因此,《通告》中机动车执行国Ⅵ标准的要求时间并未早于国VI车用燃油计划供应时间,因此采纳该部分意见;
3.根据前期对轻型车国Ⅵ排放标准车型市场投放的调研,较多汽车生产企业已完成Ⅰ型试验符合6b限值要求的国Ⅵ车型开发或即将完成开发进入量产阶段。能够保证市场车型的正常供应;此外,我市轻型汽车纯电动化已具备了较成熟的技术条件及应用市场、良好的政策环境。我市轻型汽车执行国Ⅵ标准的条件较为成熟,按照《通告》中规定的时间执行国Ⅵ标准是合理、科学、必要的,因此不采纳该部分意见;
4.按照《通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起,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所有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一是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我市的轻型汽车同时执行国Ⅵ标准,保证市场的公平性;二是我市已实施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控政策且对异地号牌的机动车实施了限行政策,通过调控新增车和限制异地车,有效缓解了我市交通压力和改善了大气环境质量。因此,我市在国Ⅵ排放标准实施后,异地号牌的国Ⅴ标准机动车与新购买的国Ⅴ标准机动车均不符合我市的机动车环保准入条件,因此不采纳该部分意见。
感谢相关单位和市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8年4月19日